8.有關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何者正確? (A)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失能,保險..-阿摩線上測驗
1F o9652136 幼兒園下 (2020/07/01)
保險法第 109 條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者, 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保險費... 查看完整內容 |
2F 等等我~ 高三下 (2023/03/17)
(A)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失能,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被保險人失能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如要保人故意致被保人致死才不用給付,但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B)被保險人於滿15歲前因犯罪處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契約累積有
保價金仍應給付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C)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喪失受益權且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保險人仍須給付保險金 (D)被保險人於訂約後未滿2年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契約累積
有保價金仍應給付予應得之人 =>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