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法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該物權稱之為: (A)農育權(B)地上權(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