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一)定義給付訴訟係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公法上原因負給付之義務,而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對造履行之訴訟。(二)目的給付訴訟係用以實現請求權(積極面),或排除違法狀態(消極面)。(三)態樣給付之態樣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之給付:1.財產之給付:如交付價金、特定之物等等有形之物。2.非財產之給付:指作為、不作為、容忍之行為義務。但不包含作成行政處分(為課予義務訴訟之標的)。
下列何種訴訟種類無須先經訴願程序?(A)撤銷訴訟(B)怠於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