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 30.下列關於「法律解釋」的敘述,何者正確?(A)解釋方法之間有優先的..-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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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11/28)
解釋方法間不同的地方主要在於「範圍」也就是各個解釋所能涵蓋的範圍廣狹不一!若以文理、論理、目的三種解釋方法來做比較其解釋範圍為:目的>論理>文理三者之間並非互斥 而是相互「涵蓋」才對使用文理解釋能夠解釋的到的地方 使用論理、目的一樣解釋的到;但目的解釋可及的地方,文理、論理不見得可以解釋目的解釋既然涵蓋範圍最廣 其當然具備整合功能(所有解釋方法可及的範圍均受其涵蓋)換句話說,只要文理、論理能解釋的目的解釋必定也能(反之則不然喔!)既然解釋方法彼此間為重疊關係 而非互斥關係便無「選擇其一,排除其他」的適用問題事實上 當你在作文理解釋的時候 已同時踩在論理、目的解釋的一部範圍之上了!文理、論理、目的解釋三者所得的結果不可能(也不可以)互斥文理解釋範圍最狹 也最易判斷(望文即知)用文理解釋可成的 何須用到論理、目的呢?故「解釋之順.....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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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shyotoku317 小一上 (2015/11/29)
有關法律解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體系解釋應尋求符合立法精神與體系價值一貫性 (B)歷史解釋應參考立法之原意 (C)法條文義清楚時,法官本於審判獨立,仍可自行決定其解釋的方法 (D)通常應優先考慮文義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