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我國憲法中未明文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仍屬人民之基本權利者為
何?
(A)參政權
(B)工作權
(C)人身自由
(D)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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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08), C(319), D(2005), E(0) #144452
統計: A(80), B(108), C(319), D(2005), E(0) #144452
詳解 (共 4 筆)
#1254111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摘自其第一段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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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467
我國憲法中未明文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仍屬人民之基本權利者為
何?
(A)參政權 -〉憲法第17條
(B)工作權 -〉憲法第15條
(C)人身自由 -〉憲法第8條
(D)資訊隱私權
-〉屬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未明文(NO.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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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91
釋字: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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