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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未定
(D) 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2F
Amy Chen 國一下 (2013/03/12)
有人可以解釋這題嗎?  已經特約了
3F
Hung Yu 大二上 (2013/03/13)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4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11/07)

1.債權讓與的精神在於雙方合意,因此甲當然能自由將債權讓給丙(第三人),故讓與當然有效.

2.債權讓與雖有設限制,但該限制仍不得對抗丙(善意的第三人),故雖然特約不得讓與,但對善意第三人仍有效.

3.讓與後的"通知"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讓與生效要件.

因此,當債權讓與之事"未通知債務人",則債務人得對抗該善意的第三人.

例如:我是債務人,有第三人來跟我要債,我可以拒絕(我不認識他),但是當債權人通知我說:"那筆債已經讓給他了",當下開始我已不能行使對抗權,在未被通知前可對抗,一但被通知就不得對抗.

*有些書對294條的解釋很容易讓人誤解,考生可多比較不同作者的詮釋.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