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 61 條(視為自始提起訴願)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10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無訴願管轄權之機關,至遲應於收受訴願後多久將訴願事件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