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你的分享!!
記下來了~~
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教師組成專業團體之規定)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
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21. 各級教師會之設立依那一類法規向主管申請報備、立案? (A)人民團體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