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4 條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
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
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
人員。
60.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規定,特高壓係指超過多少伏特之電壓?(A)1610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