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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之
(B)口授遺囑必須要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C)口授遺囑若予以錄音的話,可不作成筆記
(D)口授遺囑皆應提經法院認定其真偽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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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考古題自我練習『考前複習-1』#5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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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an
大三下 (2011/10/14)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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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