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假設旅客攜帶新臺幣 50 萬元現鈔出入境,經查獲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將受到..-阿摩線上測驗
Justin 高二下 (2020/09/25): 中央銀行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發字第1060023964號
主 旨:訂定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 據:「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配合「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之施行,重新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如下: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新臺幣不得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寄送出入境。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三○○四六一一三號公告,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廢止。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並將於106年6月28日起施行。 旅客出入境攜帶新臺幣總價值一定金額以上之新臺幣現鈔如: (一)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本行所訂限額部分(目前訂為新臺幣10萬元),應予「退運」。 (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超額部分由海關「沒入」。 (三)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份由海關「沒入」。
新臺幣不得寄送入出國: (一)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應予「退運」。 (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由海關「沒入」。 (三)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份由海關「沒入」;申報部分應予「退運」。 | 檢舉 | ||
XIAOHAI30201 小一下 (2023/03/09): 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新臺幣10萬元以上之現鈔,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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