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因旅遊營業人之過失,致其所提供之旅遊服務未具備應有之價值或品質時,如旅客依民法之規定終止契
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B)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C)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與旅遊營業人各負擔 1/2
(D)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2/3,旅客負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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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450), C(17), D(34), E(0) #2294537
統計: A(81), B(450), C(17), D(34), E(0) #2294537
詳解 (共 3 筆)
#5742685
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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