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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非?
(A)管收後,公法上金錢給付即可免除
(B)管收期間不得逾 3 個月
(C)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時,管收其法定代理人
(D)不服管收裁 定,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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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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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ff 大二下 (2012/01/04)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 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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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制度之敘述,何者為非?(A)管收後,公法上金錢給付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