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一大樓內部某樓層設有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用途之防火構造架空走廊一座,該樓層可依法減設 多少具避難器具?
(A) 1 具
(B) 2 具
(C) 3 具
(D) 4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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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428), C(41), D(31), E(0) #162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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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340
第158條 三、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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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分別依下列規定減設之:
一、前條附表 1、至 5 所列場所,符合下列規定者,其設置場所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
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其應設避難器具數

(一)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者。
(二)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但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
二、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平臺合於下
列規定時,其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
(一)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臨屋頂平臺出入口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且無避難逃生障礙。
(三)通往避難橋必須經過之出入口,具容易開關之構造。
三、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其架空走廊合於下列規定者,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
二具:
(一)為防火構造。
(二)架空走廊二側出入口設有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
火鐵捲門)。
(三)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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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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