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財產,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A)夫或妻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夫或妻因贈與取得之財產
(C)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D)夫或妻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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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44), C(1695), D(116), E(0) #1668883

詳解 (共 5 筆)

#243984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民法1030之1 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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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952

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後面純補腦

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1018條之1(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立法理由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第1020條之1(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立法理由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為履行德上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1020條之2(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立法理由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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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928
民1017 1.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
(共 2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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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748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1️⃣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2️⃣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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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381
無(無償)以為(撫慰金)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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