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財產,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
(A)夫或妻因繼承取得之財產
(B)夫或妻因贈與取得之財產
(C)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
(D)夫或妻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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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44), C(1695), D(116), E(0) #1668883
統計: A(122), B(144), C(1695), D(116), E(0) #1668883
詳解 (共 5 筆)
#2439843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民法1030之1 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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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952
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後面純補腦
第1017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1018條之1(自由處分生活費用外金錢)*立法理由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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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0748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1️⃣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2️⃣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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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381
無(無償)以為(撫慰金)繼(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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