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是導致立法機構功能式微的原因?
(A)在政黨紀律嚴明的國家,議員必須放棄個人意志
(B)有的國會專業性不高,無法與行政部門抗衡
(C)利益團體影響力逐漸減小
(D)國會議員人數眾多,地位平等,缺乏中心領導人物與英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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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106), C(2936), D(380), E(0) #2456003

詳解 (共 2 筆)

#4273510

立法權式微之原因,分述如下:

(一)有紀律的政黨興起---(A)
19世紀末,群眾型政黨興起,組織嚴密且紀律嚴明的政黨型態,取代結構鬆散的傳統政黨型態。政治菁英為了維持自己的政治生命,大多會選擇加入政黨;但政黨也相對限制了個別政治菁英的自主決定能力,在黨紀(Party

Discipline)牽制下,政治菁英往往只能扮演為政府(行政權)護航的角色,對國會獨立行使立法權的面向上,造成一定限制。

(二)行政權的擴大---(B)
隨著工業化發展,現代社會問題越趨複雜且專業化,行政機關挾著龐大文官結構和永業保障下的專業優勢較民選且任期不固定的國會議員,更有解決諸多社會問題的能力

尤其1930年代美國羅斯福藉由「新政」(New Deal)之名,大舉擴張行政權的各項權力後,大有為政府的思維即存在於人民心中。


(三)國會的結構性弱點---(D)
國會基本為一個「扁平式」組織,為數眾多的議員們,理論上皆為平等身分。此種權力高度分化的狀態,也導致國會無法出現如行政機關「層級式」的效率體系,亦不容易出現一個有效的領導成果

(四)利益團體的取代作用---(C)
隨著立法機關在政策過程中逐漸失去主動地位,散佈於社會中的各種利益團體,也成為人們反映己身思維及利益主張的替代途徑(亦代表影響力逐漸增加)。

因此選項(C)利益團體影響力逐漸減小,為錯誤。

參考資料:韋伯《拆解式政治學》CH10 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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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 萎縮 的原因:1.有紀律的政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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