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A)通常可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B)權利代位又稱為代位求償權;物上代位又稱為殘餘物代位
(C)代位求償之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所賠償之金額為限
(D)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員工,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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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5), C(18), D(335), E(0) #2012729
統計: A(3), B(25), C(18), D(335), E(0) #2012729
詳解 (共 2 筆)
#4732719
第53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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