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
(B)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 60 分, 翻譯每篇 20 分,作者或譯者有 2 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C)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2 年應接受講習 1 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20 分以上之訓 練證明文件
(D)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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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505), C(2038), D(177), E(0) #1622976

詳解 (共 3 筆)

#2779099

第11條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n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n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前項講習或取得累計n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訓練證明文件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n申請核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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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47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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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8683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已廢止了
但不影響這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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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積分已改為300分了

第 八 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原執業執照正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
前項第五款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以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之始日至申請日間取得者為限;證明文件得以登載於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資料替代之。
申請案不符合規定,依其情形能補正者,原登記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並發還第一項第二款原執業執照正本。
申請案符合規定者,原登記主管機關應註銷原執業執照並換發執業執照;換發執業執照之字號應與原執業執照相同,並自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間。
消防設備人員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未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不得再執行業務;逾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始申請換發執業執照,除應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並應檢具申請日前六年內取得之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核發日為基準日重新計算換發之執業執照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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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9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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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士管理辦法 積分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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