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如何補償其地價?
(A)按毗鄰土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B)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
(C)按被徵收土地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D)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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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2), C(13), D(386), E(0) #19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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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被徵收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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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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