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交流活動, 下列何者不屬於社會交流?
(A)探親
(B)團聚
(C)奔喪
(D)演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82), C(187), D(2303), E(0) #1022938

詳解 (共 3 筆)

#1389847

第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一、社會交流:


(一)探親。


(二)團聚。


(三)奔喪。


(四)探視。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39
0
#2605495

社會交流口訣:探探團奔

21
1
#3567266

補充 (108.07.30修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社會交流:
(一)短期探親(選項A)。  (二)長期探親(選項A)。  (三)團聚(選項B)。  (四)隨行團聚。  (五)奔喪(選項C)或運回遺骸、骨灰。  (六)探視或進行其他社會交流活動。

二、專業交流:
(一)宗教教義研修。  (二)教育講學。  (三)投資經營管理。  (四)科技研究。  (五)藝文傳習。  (六)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七)駐點服務。  (八)研修生。  (九)短期專業交流。

三、商務活動交流:
(一)演講(選項D非屬社會交流,而係商務活動交流)。  (二)商務研習。  (三)履約活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五)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四、醫療服務交流:
(一)就醫。  (二)同行照護。  (三)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五、專案許可:
(一)一般專案許可。  (二)專案長期探親。  (三)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