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 14 條之 4 前 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
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C)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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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12), C(3117), D(209), E(0) #3171522
統計: A(98), B(112), C(3117), D(209), E(0) #3171522
詳解 (共 5 筆)
#6239457
(A)
所得稅法 第14-5條3項1款: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B)
所得稅法 第14-5條3項2款: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C)
所得稅法 第14-5條3項5款: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
所得稅法 第14-5條3項6款: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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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168
(A)「二年」以內,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B)「二年至五年」,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D)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
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
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
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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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2769
(A)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百分之四十五
(B) 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五
(C)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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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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