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個人依第 14 條之 4 前 2 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
總額,按相關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納稅額,下列何者正確?
(A)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B)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C)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D)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
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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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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