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但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B)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C)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或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D)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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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69), C(971), D(274), E(0) #3250423
統計: A(243), B(69), C(971), D(274), E(0) #3250423
詳解 (共 3 筆)
#6359252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7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第 12 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 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 務;其執行業務之內容、程序、方式、基準、紀錄或報告書之製作、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5 條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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