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A)扣留不動產
(B)註銷證照
(C)怠金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統計: A(155), B(140), C(4841), D(437), E(0) #1607201
詳解 (共 8 筆)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口訣 :間接呆呆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行政執行法第28條
間接強制
代履行、怠金。
直接強制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怠金-與罰鍰稍微不同,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在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都有怠金的規定,例如: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C)
II.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A)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B)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D)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