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尚不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行政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所需勞費過鉅者
(B)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C)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D)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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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4), C(21), D(25), E(0) #1608297
統計: A(187), B(14), C(21), D(25), E(0) #1608297
詳解 (共 4 筆)
#2754333
行政執行法第6條跟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要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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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510
如有行政執行法之適用,就不須用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為基本,行政程序法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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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753
行政執行法 第6條(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B)。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C)。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D)。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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