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尚不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行政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所需勞費過鉅者
(B)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C)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D)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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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4), C(21), D(25), E(0) #1608297

詳解 (共 4 筆)

#2317308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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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4333

行政執行法第6條跟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要如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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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510

如有行政執行法之適用,就不須用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為基本,行政程序法為補充。

參考資料: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ty2/personview.asp?kname=%C4%AC%B6%40%B6%D4&ktop=%A6%E6%ACF%B0%F5%A6%E6%B5%7B%A7%C7%A4%A7%B6i%A6%E6&idno=2170&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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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753

行政執行法 第6條(執行機關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情形)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B)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C)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D)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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