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救護車使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B)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C)運送執行救護專業訓練之救護師資
(D)支援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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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73), C(9259), D(458), E(0) #2354443
統計: A(31), B(373), C(9259), D(458), E(0) #2354443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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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救護車使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救護車的使用範圍如下:
- 救護及運送緊急傷病患。
- 緊急醫療救護勤務相關人員之訓練、實習或從事研究。
- 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A) 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是救護車的主要使用範圍。
(B) 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在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救護車可用於緊急運送這些醫療物資。
(C) 運送執行救護專業訓練之救護師資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允許救護車用於「緊急醫療救護勤務相關人員之訓練、實習或從事研究」。運送執行救護專業訓練之救護師資並未被明確列為救護車的常規使用範圍。
(D) 支援防疫措施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救護車可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在疫情期間,救護車可能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用於支援防疫措施,例如運送疑似或確診病患等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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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A)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C)運送執行 救護專業訓練之救護師資 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B)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D)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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