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及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及 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
(A)觀光旅館業
(B) 旅館業
(C) 旅行業
(D) 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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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1), C(12), D(22), E(0) #1213623

詳解 (共 5 筆)

#1595554

A 向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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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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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518
旅行業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民宿: 經營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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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034

觀光旅館業  中央 公登 觀旅照
旅館業         公商登 地方 專標
民宿             地方 專標
旅行業          中央 公登 旅行照


第 21 條

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始得營業。

第 24 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第 25 條

民宿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經營。

第 26 條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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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040
交通部公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0、31、4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8-04-23
法規名稱:旅行業管理規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公告文號:交路(一)字第 10782001861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73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鑑於商標法業已於九十二年將「服務標章」之用語刪除,改以「商標」稱之,為使相 關用語具一致性,爰就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七條之「服務標章」之 用語,文字修正為「商標」。 另現行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有關「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與他旅行業名稱 或服務標章之發音相同,或其名稱或服務標章亦不得以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名稱為相 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旅行業名稱混淆」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旅行業者之 品牌及商業權益,避免交易上使人產生混淆之虞,保障消費者權益,惟考量現今商業 經營型態多元趨勢,為利旅行產業之結盟或加盟,倘新籌設旅行業者係既有旅行業者 基於營運策略考量,而與其他業者同業或異業結盟所設,如不許新籌設旅行業使用與 既有旅行業者之名稱為類似之名稱,恐有妨礙既有旅行業者之營運策略或業務布局, 故為使本規則能夠因應現行商業型態發展與時俱進,爰參酌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 十款至第十二款有關規定,修正第四十七條規定在既有旅行業者同意下,准許新籌設 旅行業者使用與既有旅行業類似名稱或服務標章作為其公司名稱,另考量消費者權益 保障,排除財務狀況不佳之既有旅行業者名稱或服務標章供新籌設旅行業為類似之適 用,俾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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