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職安法定規定,對於高度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 落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措施。
(A)1.5
(B) 2
(C)2.5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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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83), C(0), D(0), E(0) #3735325

詳解 (共 1 筆)

#7287273
依據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度在 2 公尺 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若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若因作業需要臨時拆除或設置困難,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相關防墜措施。 
相關法規要點如下:
  • 高度標準:2 公尺以上。
  • 設置要求:適當強度的護欄、護蓋、安全網等。
  • 護欄標準: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護欄應包含高度 90 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及腳趾板。
  • 替代方案:若設置護欄有困難或臨時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 特殊場所:屋頂、鋼梁、開口、樓梯、擋土牆等處均適用。 
若未依規定設置,雇主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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