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於有下列何種原因時,喪失其資格?
(A)受破產宣告時
(B)通過罷免時
(C)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
(D)其所由選出之政黨給予其停權之處分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853), C(5910), D(446), E(0) #1569941

詳解 (共 10 筆)

#2144321
王金平,好記
83
1
#2722521

釋字331: 

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46
0
#3649117

釋字第331號。  解釋文

  •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21
0
#2824707

(b)

不分區立委,無從罷免..

16
0
#2140978
依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  全國不分區...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2141391
大法官釋字第331號...惟此種民意代表...
(共 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260004
釋字331: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735840

回6F,應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2項唷!

7
1
#3229521
D怎解? 3Q
(共 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
#5821607

回覆9樓,以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舉例:

第一篇 總則

第二條
違紀行為,為黨員言行之違紀。黨員之言行,必須符合正直誠信之原則。

第三條
黨員違紀行為之處分,依輕重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停權。
三、除名。 

第四條
停權指停止章程第九條規定權利之全部。停權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第五條
除名指開除黨籍,被除名者喪失本黨黨籍。

第六條
處分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第七條
處分自裁決確定之日起算。

第八條
黨員之處分,若其違紀之相關案件涉及司法程序,嗣後獲不起訴處分或經各級法院判決無罪者,經中央評議委員會確認後得減輕原處分種類或回復原有權利。

第九條
違紀行為如於裁決確定後,再犯本法所規定之違紀行為者,應加重處分至二分之一。

第十條 違紀行為如有類似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其他刑事法規中相關情形者,準用各該條文之規定。


關於政黨的權利,我以民進黨黨章為例子: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
創制權,以黨員百分之十以上連署提案,制定或修正黨章、黨綱、黨內規章或其他重大決策,中央黨部應於四十五日內交付全體黨員投票行之。
複決權,以黨員百分之十以上連署,反對黨章、黨綱、黨內規章或其他重大決策之一部或全部,中央黨部應於四十五日內交付全體黨員投票行之。
創制案,經全體有投票權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黨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贊成時,立即取代原有規定或決策,否則維持原規定或決策。
複決案,經全體有投票權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黨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贊成否決時,原有規定或決策立即廢止,否則維持原規定或決策。
相同議題不得於一年內重複行使創制或複決權。
(二) 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 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持之權利。
(四) 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 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 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停權是一段時間內禁止在黨內擁有權利(基本上每個黨的停權標準跟權利範圍大同小異)。
不過停權不代表失去當作民意代表的身份跟資格!
(例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黨員身分停權即失去立法委員/民意代表資格)

民意代表的特權有:

通常議員在議場內受保護,在會內所作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必負責,並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權。有些議會只限會期內有保護不被逮捕,而有些議會不分會期或休會期間皆有保護。

ㅤㅤ
以中華民國為例: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ㅤㅤ
中華民國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參考/可參考資料:
https://www.tpp.org.tw/file/7e84646bcb258aef17b05fa145ff9e5c
https://www.dpp.org.tw/upload/download/黨章.pdf
https://www.dpp.org.tw/upload/download/C類全部法規.pdf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B0%91%E6%84%8F%E4%BB%A3%E8%A1%A8

(如有誤解歡迎指正)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