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務人員任用法明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中,下列何者不屬之?
(A)行為不檢經檢舉者
(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C)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者
(D)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49), B(138), C(285), D(308), E(0) #3092001
統計: A(3049), B(138), C(285), D(308), E(0) #3092001
詳解 (共 6 筆)
#5951308
(A) 行為不檢經檢舉者→尚未定罪不適用
28
0
#6255933
第 28 條 (第一項)
ㅤㅤ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C)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B)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D)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