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區段徵收土地時,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而抵
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惟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不得少於多少?
(A)百分之四十三
(B)百分之四十五
(C)百分之四十七
(D)百分之四十九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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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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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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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39條2項: 抵價地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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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39條第2項: 抵價地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