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國籍法第3條所稱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下列何種有效之證件者?
(A)國民身分證
(B)外國護照5年效期簽證
(C)臺灣地區居留證
(D)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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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9), C(367), D(2067), E(0) #402482
統計: A(271), B(9), C(367), D(2067), E(0) #402482
詳解 (共 3 筆)
#678362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十五條所稱於中華民國 (以下簡稱我國) 領域內有住所,指以久住之意思,住於我國領域內,且持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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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216
(A)國民身分證
(B)外國護照5年效期簽證
(C)臺灣地區居留證
(D)外僑居留證
國籍法,給尚無我國國籍者引用的,所以A(有戶國)C(無戶國),皆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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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809
| 第 3 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 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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