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8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23 張君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自臺中市地方稅務局離職,現在是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