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原應一併徵收。但下列情形何者得不受此一限制?
(A)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B)依法令規定得建造之建築改良物
(C)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遷移
(D)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全部之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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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6), B(272), C(399), D(506), E(0) #668589
統計: A(1746), B(272), C(399), D(506), E(0) #668589
詳解 (共 8 筆)
#1309590
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
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C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A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B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D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Ⅱ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Ⅲ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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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965
| 第 5 條 |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 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 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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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24
C: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自行遷移→超過期限要一併徵收
……【15日】內自行遷移→不在此限(不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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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731
B 不得建造 C 15日 D 不相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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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031
土徵地5條:
1.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
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照。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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