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憲法第 16 條規定之人民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願係人民向司法機關提起,並須由法院判決之
(B)訴訟之標的,僅限於憲法或公法上之爭議
(C)訴願之標的為所有行政行為
(D)請願與訴願均為法院外之救濟途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9), B(243), C(582), D(2076), E(0) #2353098
統計: A(429), B(243), C(582), D(2076), E(0) #2353098
詳解 (共 5 筆)
#5420989
詳解已買
a 請願法 第 2 條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b 釋字第448 號 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 c 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有幫助沒幫助 |
88
1
#5728354
不管是訴願對象為行政機關、請願對象為民意/行政機關,皆為司法以外的救濟途徑
21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