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警察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執行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對於民眾實施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經報告長官後,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
逾 24 小時
(B)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C)考量警察人員之安全與民眾權益,所為必要之管束時,僅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
(D)警察依法實施管束時,遇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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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65), C(64), D(2505), E(0) #2937160
統計: A(209), B(65), C(64), D(2505), E(0) #2937160
詳解 (共 3 筆)
#63148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1.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2.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3.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選項A錯在於報告長官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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