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現場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秤重,並酌採多少公克(顆)..-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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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cy 大二下 (2022/07/09)
刑事鑑識手冊 五十一 毒品、管制藥品及其器具之處理原則如下: 1.查獲可疑之毒品、管制藥品及其使用之器具時,宜注意容器外可能遺留指 紋、血液、唾液等跡證。 2.查獲疑似毒品製造工廠時,現場相關物質宜全部採集、秤重,並酌採10公克(顆),不滿10公克(顆)者,得全數送鑑;器具、設備所殘留物質, 以乾淨工具刮取或以適當溶劑洗滌採取,均包裝封緘後送鑑;標籤脫落之化學藥品、試劑,酌採10公克並包裝封緘後送鑑;現場相關標示明確藥品、試劑、化學物等先封妥保存,視司法偵審需求,再行送鑑。 3.粉末、晶體、藥錠、膠囊、液體等型態毒品, 應就持有人別、顏色、外觀型態、包裝模式分類採集裝妥,送鑑數量均以重量註明或以包、袋、瓶、罐、桶單位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