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國85年1月17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阿摩線上測驗
1F 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 高二下 (2013/01/28)
第13條(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