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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甲乙丙共同毆傷丁,致丁支出醫療費 30 萬元。嗣後,丁有感於甲家貧,乃免除甲之債務。則甲乙丙對丁所 負之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僅免除甲之債務,故乙丙仍負 30 萬元連帶債務
(B)丁向甲免除債務,其免除效力當然亦及於乙丙,故甲乙丙不再負債
(C)丁欲免除債務,應向全體債務人甲乙丙為之始生效力,故甲乙丙仍負 30 萬元連帶債務
(D)丁免除甲之債務,甲即不再負債,故在免除甲應分擔之部分 10 萬元後,乙丙僅負 20 萬元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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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高三上 (2017/08/01)
第 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默默 國三下 (2016/10/20)

民法276條第1項。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22)

(A)丁僅免除甲之債務,故乙丙仍負 30 萬元連帶債務(X)
(B)丁向甲免除債務,其免除效力當然亦及於乙丙,故甲乙丙不再負債(X)
(C)丁欲免除債務,應向全體債務人甲乙丙為之始生效力,故甲乙丙仍負 30 萬元連帶債務(X)
(D)丁免除甲之債務,甲即不再負債,故在免除甲應分擔之部分 10 萬元後,乙丙僅負 20 萬元連帶債務(O)

民法 第 276 條 (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23 甲乙丙共同毆傷丁,致丁支出醫療費 30 萬元。嗣後,丁有感於甲家貧,乃免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