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針對下列何種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起訴期間之限制? (A)甲請求與其締結..-阿摩線上測驗
2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1)
第 106 條 第四條(撤銷訴訟)及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A)一般給付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怠為處分之訴訟)
(C)確認訴訟
(D)確認訴訟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