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 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其懲戒方 式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B)停職
(C)申誡
(D)書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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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441), C(25), D(54), E(0) #1210220

詳解 (共 2 筆)

#2476576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29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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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393

(B)改為口頭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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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2491
未解鎖
停職

(共 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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