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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a7b520 國一下 (2015/10/06)
,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因素,無能力繳納稅捐的納稅人,若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者,最長可申請延期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分期繳稅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 如果是經濟弱勢者,應納稅捐在20萬元以上者,最長得延期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此一「寬融」措施,不限所得稅,其他稅目皆可適用。
2F
Www 高一上 (2016/04/01)
稽26
3F
110關稅會計四等 高三下 (2020/04/11)

稅捐稽徵法


第26條: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27條:緩繳權利之停止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23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