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臺北市審計處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若委託高雄市審計處辦理,其審計結果由何機關決定?
(A)原委託機關臺北市審計處
(B)受委託機關高雄市審計處
(C)共同上級機關審計部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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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757), C(16), D(3), E(0) #1098067

詳解 (共 2 筆)

#1304999

審計法第8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其決定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其責任,遇有再審查時,並應由該受審計機關辦理。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其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

 

故,

1.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審計結果由受委託之其他審計機關決定,並應通知原委託機關。

2.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事項:審計結果應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並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


結論,審計結果只能由審計機關決定,通常審計結果由辦理審計事務之機關決定,若辦理審計事務之機關非屬審計機關,則該審計事項結果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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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666
為何不是原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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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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