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寄件人不得請求補償?
(A)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B)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毁損
(C)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D)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 B(3), C(0), D(2), E(0) #3664261
統計: A(63), B(3), C(0), D(2), E(0) #3664261
詳解 (共 2 筆)
#7361770
郵政法第31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第29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