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警察機關防制跟蹤騷擾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案件受理後,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得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
(B)案件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C)由警察機關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不得自行聲請
(D)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屬告訴乃論之罪,警察採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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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74), C(9), D(14), E(0) #3116560
統計: A(83), B(674), C(9), D(14), E(0) #3116560
詳解 (共 3 筆)
#7322862
A錯在,只要經警察調查有犯罪嫌疑(前提是要先經過警察調查)就「應」核發,告誡書,不是「得」
D錯在,攜帶凶器為跟蹤騷擾行為,是屬於非告訴乃論,刑責是一般跟蹤騷擾的5倍(5年以下有期、拘役、科或並科50萬以下罰金)
補充法條:
第 18 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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