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公法上爭議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
(B)在司法二元制度下,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C)立法者得衡酌案件性質與既有制度,規定以普通法院審理公法上之爭議
(D)為符合平等原則,現行行政訴訟法亦採與普通法院相同之三級三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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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4), C(234), D(3722), E(0) #2020262
統計: A(26), B(44), C(234), D(3722), E(0) #2020262
詳解 (共 5 筆)
#3439145
行政訴訟「三級二審」
所謂「三級」,是指: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共三級,
所謂「二審」,係指
1.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其第二審原則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
2.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第一審係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其第二審則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並為終審法院。
總共三級,依照事件性質不同,一二審法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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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772
回樓上Be the Light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雖於公法爭議,卻由其他法院審判有哪些,以下簡單說明:
1、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2、國家賠償事件:國賠事件乃公法上之損害賠償事件,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也可以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所以也是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條法律特別規定的事項。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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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430
請問C選項有高手能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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