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法、私法、公私綜合法的分類標準為何?
(A)法律效力強度大小
(B)新主體說
(C)法律規定內容
(D)法律產生之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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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86), C(110), D(139), E(0) #1522177
統計: A(27), B(286), C(110), D(139), E(0) #1522177
詳解 (共 2 筆)
#6237323
新主體說(又稱歸屬說、特別法規說):
法律關係僅限於歸屬於國家或其 他公權力主體者,為公法關係;得歸屬於任何私人亦不致變更其內容者, 為私法關係。因此應以權利義務的歸屬來做決定:公法是國家的特別法、 私法是所有人皆可用的法律。如果兩方當事人變換後法律性質改變,就 是公法;反之,若不變就是私法。簡言之,若只有國家有權行使者,就 會是公法關係;若大家皆可行使者,就是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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