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並於買賣契約中約定將該屋交付與移轉登記於丙,且丙取得直接請求乙交付與移轉登記該屋之權利。此種契約為:
(A)代物清償契約
(B)新債清償
(C)第三人利益契約
(D)第三人負擔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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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87), C(3780), D(546), E(0) #448447
統計: A(412), B(87), C(3780), D(546), E(0) #448447
詳解 (共 4 筆)
#1199935
民法 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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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318
第三人利益契約(269):1.當事人以契約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契約所生債權因而歸屬於該第三人之契約。2.特色:第三人享有給付請求權,但不因此負擔契約的對待義務。
第三人負擔契約(268):1.以第三人之給付為契約的標的,亦即由第三人為給付之契約者。2.特色:第三人負擔契約之效力僅止於當事人之間,債權人不得逕向第三人請求給付,但如第三人不為給付時,不問可否歸責債務人,債務人均應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By網路
民法第269條-第三人利益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
民法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
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其他摩友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fulltext-%E7%AC%AC%E4%B8%89%E4%BA%BA%E8%B2%A0%E6%93%94%E5%A5%91%E7%B4%84.htm#99#ixzz5f7WQSO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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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263
第三人負擔(民268)
第三人利益(民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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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656
民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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