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有關政府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日起二年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B)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年內,聲請覆議
(C)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D)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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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8), C(709), D(26), E(0) #1840631
統計: A(7), B(18), C(709), D(26), E(0) #1840631
詳解 (共 3 筆)
#3214468
審計法
第 23 條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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