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
第11條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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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是守望勤務擔任的主要工作? (A)探訪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