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7月29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23.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