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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下列適用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裁處者,得提起聲明異議
(B)違者,應移送簡易庭
(C)本款規定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而曾被宣告違憲
(D)勸阻,以口頭為之。必要時,得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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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lynn770917 高二上 (2015/05/11)
D:第 6 條(書面主義)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勸阻書面為之。但情況時,得以口頭為之。

3F
醫生 大一上 (2022/09/0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7月29日

解釋爭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23.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阿摩線上測驗